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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版《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发布:入园项目3个月内开工,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新《办法》规定,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2019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新《办法》提出,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新《办法》规定,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新《办法》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达到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编辑丨贺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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