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买家下单 就算合同成立
据2018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的网购纠纷案例,小王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一件瓷器,他付款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致电小王称: “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把瓷器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
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庭审中,网络交易平台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中约定,只有平台将瓷器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网站信息只是发出买卖意向,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网站与小王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
▲网购已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苏华/摄
【专家观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等电子交易方式日益增多,确定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成为了法治保障交易的重要依据。与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但是,纸质合同从约定双方签字开始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确定?对这个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广西警察学院教授廖原认为,民法典草案中有了答案,确定了电子交易方式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管是在网络购物平台,还是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只要挑选自己满意的东西并下单,不管有没有付款,就算合同成立了,形成一定法律效力。”廖原认为,如民法典草案规定,有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标准,就可以判断电子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完成,也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网络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就有了法律处理依据,这也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电子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对合同法的完善。
代表微观点
桂林市长秦春成代表:建议草案合同编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内容。
在桂林,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因旅游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旅行社通过格式合同随意免责、低价合同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得额外的利益,由游客高价购买低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现象屡禁不止,游客与旅行社发生低价团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一些国家,比如德国涉及旅游合同的内容,在承揽合同的部分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草案借鉴这些经验,在合同编中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以调整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的民事纠纷。
编辑|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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