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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草案继承编:遗产“管家”上线,矛盾纠纷少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现状:亲人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常常引发纠纷。柳州市民黄先生与妻子于1982年离婚,夫妻二人的女儿小梁和母亲共同生活。之后,黄先生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宋女士生育了女儿小黄。

三十年后,黄先生去世。小梁将宋女士和小黄告上法院。原来,小梁认为,宋女士和小黄在售卖父亲房屋获39万元后,恶意规避,未如实告知公证处真实情况,排除了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小梁要求继承父亲该套房屋卖价一半的1/3,即6.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梁与宋女士、小黄均为黄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最终判决小梁获6万元遗产。

【专家观点】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俊霖认为,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权属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段时间里,由于遗产的归属尚未明确,很容易造成遗产因无人管理和保护而被占有遗产的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中的贵重物品,以及遗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损害、被盗或灭失等,从而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即“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上述规定排除了遗嘱指定以外的其他产生方式;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即“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并未规定其与遗产分配之间的关系。

黄俊霖认为,现行的法律并未从操作层面明确“执行”和“保管”的模式,也并未在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联系及明显的区分。在当前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遗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决定了遗产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大大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矛盾纠纷。

编辑|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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