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巫碧燕
钦州市何女士问:我丈夫王某是某中学高三班主任。今年4月他为了第二天把学校的工作做好,晚上加班批改班级学生的试卷和作业到深夜,由于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昏迷,半夜3点多打120送往医院急救,但还是没办法抢救过来,次日早上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当地学校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却认为不是工伤。请问我丈夫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林剑律师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的目的来看,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则视为工伤,而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这才符合保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例的裁判支持来看,本人认为,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私自在家加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可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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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