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问:朋友之前向他人借款,我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现在朋友失联,且名下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借款人找我还款,我可以拒绝吗?
黄辅崇律师解答:你作为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你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以下四个例外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你要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10月13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韦英梅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案件、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合同、侵权、交通事故案件
联系电话:13737040170
(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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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思叡(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