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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被踢出“物业服务群”,是否侵害业主权利?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唐先生问:我是某小区业主,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建立“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物业服务需求通过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复。上个月,物业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我移出“物业服务群”,使我无法获得任何与小区事务有关的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沟通也极为不便,影响我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请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吴艺霞律师解答:首先,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次,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如组建微信群不是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微信群也不是业主报送物业服务需求的唯一途径,业主即便未进入或被移出该群组,仍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业主需求的正规途径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因此,物业公司将您移出微信群之行为并未排除您作为业主享有的物业服务权利,也未对您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

10月18日(周一)值班律师

咨询电话:0771-5690678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机号码:15177820628

下午:吴永超律师,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法律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手机号码:18277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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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